为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所有人通常应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的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决定不能提出复议。
